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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男人屡次偷盗寿县高铁站工地钢材模具一审获刑六个月

  近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偷盗案子,被告人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责令被告人栗某甲将偷盗违法来得到的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元退赔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栗某甲与栗某乙等四人(均已判定)在寿县的商杭高铁工地,偷盗工程项目施工使用后的钢材模具。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栗某甲与高某等五人(均已判定),先后二次在寿县的商杭高铁工地,偷盗工程项目施工使用后的钢材模具。2018年8月份,被告人栗某甲与赵某等六人(均已判定),在寿县的商杭高铁工地,偷盗工程项目施工使用后的钢材模具。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栗某甲与赵某等五人(均已判定),先后三次到寿县的商杭高铁工地,偷盗工程项目施工使用后的钢材模具。经判定,被盗废旧钢材共13950元,每次偷盗完,赃物都是由参加偷盗的几人平均分。

  另查明,被告人栗某甲于2020年7月8日在别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伙同别人偷盗的违法现实。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屡次偷盗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冒犯刑法,构成偷盗罪。鉴于被告人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栗某甲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