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井模具

1人死亡!昭通巧家老店镇“412”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

  2022年04月12日,巧家县老店镇境内张-巧线M路段发生一起公路客运车辆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2日下午,唐x华驾驶云CTH56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昭通市往巧家县药山镇方向行驶,15时02分,该车行驶至张-巧线M(巧家县老店镇小岔河隧道)路段时与行人顾x香发生碰撞,造成顾x香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1、唐x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的最高时速(事发隧道限速30km/h,该车肇事时行驶速度约为64.67km/h),导致遇紧急状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及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行人顾x香在隧道内行走时,不走在可供行人行走的电缆沟盖板上或靠路边行走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1、驾驶人及行人安全意识淡薄。当事人唐x华驾驶机动车从昭通出发,长时间超速行驶,在进入事发隧道时在也许会出现“黑洞效应”的情况下不及时减速观察通行。行人顾x香交通安全意识缺乏,行走在无灯光照面的隧道机动车道上,不靠路边行走或走在电缆沟盖板上,导致进入隧道的车辆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旅游服务分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公司车辆行驶安全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肇事车辆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监控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一)唐x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顾x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唐x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顾x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唐x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老店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老店派出所积极履行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责任,对途经的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有检查登记、有提醒教育;老店镇大火地村委会对辖区村民和司机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建立了交通安全管理台账。因此,老店镇人民政府、老店派出所、老店镇大火地村委会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三)巧家公路分局负责G352张-巧线巧家辖区的的养护和管理,巧家公路分局认真履职,确保了事发路段标志标线齐全,道路无损坏。因此,巧家公路分局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四)药山派出所热情参加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对辖区重点车辆和司机建立了一车一档、一人一档,严查辖区重大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事发车辆和司机有检查和教育提醒。因此,药山派出所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五)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旅游服务分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车辆行驶安全监督机制不健全。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件中《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第六条之规定。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由巧家县交通运输局对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旅游服务分公司进行约谈整改,责令公司对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二是经巧家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组织验收未整改到位的,由巧家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